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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文件在疯传 网络红包逃避了多少税收

昭通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08-07 15:23

[摘要] 日前,关于网络红包税收问题在网上盛传。网络红包税应不应该收,税款应该由企业缴纳,还是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如何征管网络红包税,又需要如何细化征税标准。同时,在执行网络红包税收方面需要什么样的技术手段?

7月28日,一份据称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传阅的关于“网络税收问题”的文件在民间“疯传”。这份文件里有两条备受社会关注的消息: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后,“网络税将开征”“中国税务机构酝酿对网络征个税”“网络征税时代全面来临”……一系列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加强对网络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消息及其影印件在网上盛传。那么,网络税务将如何征收?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并未对网络税征收问题进行回应。但从税收征管法理角度,税落地的可能性很大,目前地市级还没有得到相关通知。

税由发放企业缴纳

有业内人士表示,从税收征管角度,的确应该交税,但现在就征是不是有些操之过急,这毕竟是互联网时代企业创新营销的一种手段,这种商业模式是不是应该给它一定的容忍空间也值得探讨。

网络到底应不应该征税 关键得看的性质

从目前网上流传的一种文件版本看,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社交关系获得的性质属于赠予,自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中得企业发放的,则有可能属于偶然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原则上也行得通。目前透露出来的部分规定也显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的企业代扣代缴。

这意味,网络税是由发一方缴纳,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不在征税范畴。

围绕缴税问题,权威的解释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他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称,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中奖性质的,应当收税,这部分税款应由发的企业代扣代缴。亲友间发送的小额不应收税。

比照税法,与企业接近的收税政策是“偶然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具有非经常性、非本人意志行为性的所得,是意想不到的、机遇性的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网络税收征管取证难 征收不易

今年春节期间,一场“大战”异常吸引眼球,微信携手央视春节联欢晚会大撒;而支付宝也紧急推出品牌平台。

一旦新规正式落地,网络税征管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有业内人士表示,微信是个新生事物,玩得人很多总量巨大,发生频率高。这个税征收起来并不容易,在法条上仍然缺少明确的界定,哪种税费适宜,都值得社会各方进一步探讨。

比如,是企业派发给员工的福利征这个税就是不适合的,并且大额征收对象应该是得到的人,而不是企业。

谈到征收的难点,耿军认为在征税取证方面,对于微信发放数额、人员等取证困难,明确对象方面有困难,如果是企业内部发放,那征收企业的税的名目就变得不合法理。因此亟需由税务总局层面出台细化征税标准,同时也要在如何执行方面施行必要的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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